第十条

有效

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有效期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但国家要求淘汰的机动车禁止转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