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