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