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对监督检验排气污染物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者限期维修治理;维修治理后,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