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