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新区管委会应当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通过省、市、区共建的方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污水固废处理、垃圾分类、水电气热供应、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构建功能完备、安全可靠的市政设施体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