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区管委会应当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改革完善保护工作体系,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为企业防范知识产权纠纷和知识产权风险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