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区建设金融商务区。

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相关措施,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在金融商务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本在金融商务区发起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金融商务区设立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新区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吸引投资机构和挂牌企业入驻金融商务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