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区管委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一)建设重大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二)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推进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三)采取资助、奖励等多种措施,支持企业拥有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

(四)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创新型企业设立;

(五)汇聚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建设托管型孵化器、策划型孵化器等各类孵化平台,培育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

(六)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