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