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选举所收回的总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书写模糊不能辨认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书写(画)选票规定以外的标识的选票为废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