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三十四条有效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分别制作选票,一次同时投票直接选举产生。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