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二十七条有效候选人放弃被选举权或者被依法取消候选人资格,造成候选人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应当从原被提名候选人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没有可以递补的候选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选举候选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