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二十六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将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向村民公告。候选人自愿放弃被选举权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