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换届选举宣传;

(二)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三)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通知外出务工人员参与换届选举活动;

(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

(八)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