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三条有效投票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