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二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终止,缺额按照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另行投票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妨碍选举行为的,依照原产生程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另行投票产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