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换届期间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七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换届前的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得票数多的人员当选。主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不得指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