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组织协助进行工作,应当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