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居民委员会开展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活动和兴办的各种服务事业,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