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23In force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组织协助进行工作,应当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组织进行业务指导。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0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