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市区内严格限制养犬。限制养犬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城市市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和市区农业户需要饲养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