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