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全省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的四月份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二)城镇单位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门内卫生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