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