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等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卫生基本建设(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期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