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实施禁止性行为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损毁电信设施、阻断通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