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涂改、挪动警示标识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