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省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