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电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电信基础设施、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止或者妨碍依法进行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