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电信管理机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信业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