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