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民用建筑开发者或者所有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