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向未依法获得电信业务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或者提供公共数据传送、接入服务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