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需要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予以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