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电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电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