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