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五章 电信安全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