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用户同意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电信服务;(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推诿和中止对用户的服务;(三)对服务内容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自己提供的服务;(五)伪造、修改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相关记录及计费数据;(六)未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以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擅自向用户代收、代扣第三方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