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用户同意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电信服务;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推诿和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三)对服务内容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自己提供的服务;

(五)伪造、修改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相关记录及计费数据;

(六)未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以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擅自向用户代收、代扣第三方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