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用户提出的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五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并答复的,或者用户对处理结果、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后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延长时限。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