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电信用户办理入网或者接入手续、使用互联网协议地址、注册互联网域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注册登记证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核验身份信息并登记;未经核验并登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服务。已使用电信服务或者已使用互联网协议地址、注册互联网域名但未办理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登记的,应当补办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办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