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电信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用户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电信服务协议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