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电信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周围已经建成的其他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因电信基础设施规划调整确需迁移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产权人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与其他设施产权人协商,就迁移补偿、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