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电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电信基础设施影响城市道路通行的,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及时迁移;已经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