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杆塔等电信基础设施。需要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并依法给予赔偿。因城乡规划建设、城区改造、公路改扩建等情况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电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法给予补偿。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