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电信基础设施:

(一)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应急避难等公共服务场所;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宾馆饭店、住宅小区;

(三)景区、园区;

(四)机场、车站、港口;

(五)国家和省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电信基础设施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及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配线设施、设备间等配套电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报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