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应当预留电信管线及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具体技术事宜应当事先与电信管理机构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沟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