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接收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或者期限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送养人和接收人限期改正,分别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