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