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